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鸱蓊~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釋義】 本條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的規(guī)定。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設立證券投資基金,應當依法訂立基金合同,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金合同經依法訂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依據(jù)本法規(guī)定,基金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額總額;確定基金份額發(fā)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基金份額發(fā)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zhí)行方式;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基金財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應當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但是應當注意,基金合同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如:法律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對此,基金合同不得予以變更。法律賦予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基金合同不得予以剝奪。
此外,依據(jù)本法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即: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鹜泄苋藨斅男械闹饕氊熓牵喊踩9芑鹭敭a;按照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jù)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鸱蓊~持有人的權利包括: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fā)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對本法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信托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訂立基金合同必須有合法的目的;募集的基金財產必須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等。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以信托原理為基礎,因此,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屬于信托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為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在自益信托條件下,可以是委托人。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屬于自益信托活動,基金份額持有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則為共同受托人。所謂共同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的規(guī)定,是指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應當共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規(guī)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guī)定。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共同受托人之一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針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特點,基于對廣大不特定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職責作了不同于信托法的具體劃分。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以及按照規(guī)定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實施監(jiān)督。同時還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本條第2款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對本條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信托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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