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標丈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
《招標投標法》第39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BR> 對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作了進一步補充規(guī)定,其第51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BR>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2條規(guī)定:“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拒絕,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BR>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1)用數(shù)字表示的數(shù)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shù)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shù)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重點解析]
上面這些條款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需要掌握的是:
1.要理解“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同于開標前允許投標人的“補充、修改、撤回”。
2.修正的原則必須掌握。
(四)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
1.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
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即告解散。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即時歸還招標人。
2.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順序。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重點解析]
中標候選人的條件和數(shù)量是必須要掌握的。而且,要注意中標人符合上面的兩個條件之一即符合底線,而不是要求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對于第二個條件,即經(jīng)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在這種評標條件下,要注意中標人并不一定是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即使剔除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投標人,也不一定是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因為,某個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可能沒有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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