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
依據(jù):《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
范圍:下列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城市建設;
?、?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建設;
③ 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該類項目應當在決策分析與評價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
?、?工程建設可能誘發(fā)、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③ 擬采取的防治措施。
?。?) 地質災害防治
1)編制和實施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2)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報告編制和評估單位有責任提出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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