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舊法《合同法》 | 新法《民法典》草案 | 變動對比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該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的變更、轉讓、接觸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生效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 民法典增加“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 并入民法典草案總則編 | |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并入民法典草案總則編 | |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 | 并入民法典草案總則編 | |
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 |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 |
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 效。 | ||
第五十條 【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 有效。 |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 |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 并入民法典草案總則編 | |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編的 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 民法典新增合同無效的除外情形 |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 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民法典刪除的內容由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統(tǒng)一規(guī)定。 | |
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 ||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第五十七條 【合同爭議解決條款】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 |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guī)定的, 適用本法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 |
第五十九條 【惡意串通獲取財產的返還】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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