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該贈與合同是否生效?
李先生夫婦擁有一套四合院,院內有8間房屋。李先生將其中一間租給了王先生。王先生在承租期間,建起了1間南房。因拖欠租金,王先生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將南房折給了李先生夫婦。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名義為9間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1年后,經公證處公證,李先生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了女兒小平。但小平沒有實際占有使用此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將四合院內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經公證贈與女兒的南房,全部贈與了兒子小豐的女兒,此事經過了公證,小豐還以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自此,李先生與小豐一家在四合院內居住。2002年,李先生的女兒小平將李先生、小豐告至法院,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二人騰退房屋。
庭審中,小平認為,南房是父母贈與她的,并已經過公證,所以,要求父親和哥哥將房屋返還給她。小豐則認可父母曾將南房贈與小平,但認為小平一直沒有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xù)。后父親將南房贈與自己的女兒,經過公證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后一個贈與和公證的效力應大于前一個贈與和公證的效力,南房應歸自己的女兒所有。李先生也堅持不同意騰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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