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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預習:第一審程序

來源:233網校 2017年2月12日
導讀: 備考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學習經濟法第一章考點預習“第一審程序”。及時鞏固,在線練習章節(jié)練習。<<馬上做題

第一章考點: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xù)。

【解釋】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相關鏈接】申請仲裁必須符合的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一章考點: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1.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解釋1】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解釋2】本書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該內容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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