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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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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xù)存續(xù)的公司承繼,不需要進行清算。公司的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該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后應當申請工商注銷登記。
2、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