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通知獲悉:
安全工程師考試改革最新消息:企業(yè)注冊安全工程師人數要求,官方截圖如下。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力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從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通知獲悉:
安全工程師考試改革最新消息:企業(yè)注冊安全工程師人數要求,官方截圖如下。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力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