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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規(guī)定

來源:233網校 2011年3月11日
導讀: 從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來講解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規(guī)定。

    (1)防止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條至第40條對防止地表水污染作出了規(guī)定。
    l)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2)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禁止將含有汞、鋼、砷、鉻、氫化物、黃磷等可滲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直接埋人地下。存放上述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防流失措施。
    4)禁止向水體排放和傾倒工業(yè)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排放低放射性廢水必須達標。
    7)向水體排放熱水,要保證水體水溫符合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排放含病原菌體廢水應消毒達標后排放。
    8)農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應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水質符合農灌標準,并防止土壤、地下水、農產品污染。
    9)要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農藥、防止過量使用,儲運、處置農藥要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10)船舶排放的含油廢水、生活污水,必須達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船舶儲運油類或毒物,必須有防溢液,防滲流措施。
    (2)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41條至第45條對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規(guī)定,概述如下:
    1)禁止企業(yè)利用滲坑、滲井、裂隙和溶洞傾倒含有毒物質的廢水,含病原菌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2)禁止企業(yè)在無良好隔滲地層,使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或存貯含有毒廢水、含病原體廢水;
    3)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地下水;
    4)地下工程應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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