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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來源:233網(wǎng)校 2014-02-09 11:34:00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節(jié)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ǘ┑盅喝怂械臋C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ㄋ模┑盅喝艘婪ㄓ袡嗵幏值膰械臋C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ㄎ澹┑盅喝艘婪ǔ邪⒔?jīng)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婪梢缘盅旱钠渌敭a(chǎn)。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chǎn)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chǎn)抵押后,該財產(chǎn)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chǎn)不得抵押:

 ?。ㄒ唬┩恋厮袡啵?

 ?。ǘ└亍⒄?、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除外;

 ?。ㄈW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ㄋ模┧袡?、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chǎn);

 ?。ㄎ澹┮婪ū徊榉?、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婪ú坏玫盅旱钠渌敭a(chǎn)。

第二節(jié)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粨5闹鱾鶛喾N類、數(shù)額;

 ?。ǘ﹤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ㄈ┑盅何锏拿Q、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ㄒ唬┮詿o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chǎn)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ㄈ┮粤帜镜盅旱?,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ㄋ模┮院娇掌鳌⒋啊④囕v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chǎn)抵押的,為財產(chǎn)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chǎn)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ㄒ唬┲骱贤偷盅汉贤?;

 ?。ǘ┑盅何锏乃袡嗷蛘呤褂脵嘧C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第三節(jié)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四節(jié)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

 ?。ㄒ唬┑盅汉贤缘怯浬У?,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ǘ┑盅汉贤院炗喼掌鹕У模摰盅何镆训怯浀?,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第五十五條 城市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chǎn)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八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chǎn)。

第五節(jié) 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第六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除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外,適用本章其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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