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參考解析:
(1)①該國庫券2014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2034-(2000×5%×9/12-2034×4%×9/12)=2020.02(萬元),計稅基礎=2020.02萬元。
?、谠擁棏召~款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應稅利潤中,并且期末未計提壞賬準備,因此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是100萬元。
③該批交易性證券2014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120萬元;按照稅法規(guī)定,成本在持有期間保持不變,所以計稅基礎是122萬元。
④該項負債2014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按照稅法規(guī)定,各項稅收的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所以計稅基礎是100萬元。
(2)①該國庫券賬面價值2020.02萬元與計稅基礎2020.02萬元相等,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谠擁棏召~款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均為100萬元,故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墼撆C券的賬面價值12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122萬元之間的差額2萬元,構成一項暫時性差異。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25%=0.5(萬元)。
④該項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不構成暫時性差異。
(3)2014年應交所得稅=(1800-2034×4%×9/12+2+100)×25%=460.25(萬元)
2014年遞延所得稅費用=-0.5萬元
因此,2014年所得稅費用=460.25-0.5=459.75
(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459.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0.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60.25
37.參考解析:
(1)
2013年5月20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510
應收股利 14
貸:銀行存款 524
2013年5月27日:
借:銀行存款 14
貸:應收股利 14
2013年12月31日:
借:資產減值損失 21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210
2014年4月26日:
借:應收股利 1
貸:投資收益 1
2014年5月1日:
借:銀行存款 1
貸:應收股利 1
2014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210
——公允價值變動 140
貸:其他綜合收益 350
(2)2015年1月8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原股權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原采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應在改按權益法核算時轉入到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715
其他綜合收益 35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510
——公允價值變動 140
投資收益 415
占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4000×30%=1200(萬元),小于初始投資成本1715(1000+715)萬元,因此不確認營業(yè)外收入
2015年末要按照乙公司的凈利潤確認投資收益 ,分錄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80(600×30%)
貸:投資收益 180
(3)2016年8月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1250
投資收益 645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715
——損益調整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