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鸸芾砣宋窗匆?guī)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該類持有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鸱蓊~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jīng)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會議召開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履行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