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本例中第1、3兩項不能扣除,第2項捐贈未超過標準的部分可以扣除。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標準=(150+15+30+5)×3%=6萬元
超標準捐贈=30-6=24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50+15+30+5-6=194萬元
或=150+15+5+24=194萬元
全年應交所得稅=194×33%=64.35萬元
綜合題
(一)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200萬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四位股東平均持股,其中甲、乙用貨幣出資,丙以房產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房產和專利權均協議作價。全款均為50萬元,合同規(guī)定:
1.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并經公司章程明確甲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2.乙為財務負責人兼監(jiān)事。
3.公司資金不足時,可以通過發(fā)行債券融資。公司設立時,稅務機關提出,丙以房產出資應交契稅,丁以無形資產出資應交營業(yè)稅,丙、丁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出售,不應交稅。
公司經營一段時問后,丙、丁二位發(fā)現公司賬面利潤有假,完全是甲、乙二位串通編制虛假報表所造成的。丙、丁二人提出向甲、乙轉讓股權,甲、乙不同意,丙、丁將股權轉讓給A,甲、乙也不同意,A受讓股權后調查發(fā)現:
(1)甲又與朋
友共同出資設立一家公司,經營內容與本公司完全相同,并獲利40萬元。
(2)甲將公司部分資產私自作為抵押物從銀行貸款炒股票,獲利15萬元。
為此公司召開股東會,A、乙提出免除甲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職務,由A擔任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該公司設立過程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
2.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否正確?
3.甲、乙串通編制虛假的財務報告應如何處理?
4.丙、丁向A轉讓的股權是否有效?
5.甲的行為是否合法?應如何處理?
6.免除,甲的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職務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