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現了勞動關系的民主性。
一、牢記并收藏
(一)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相關考點 |
集體協商的原則 | 1、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城市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
集體協商的程序 | 1、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2、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集體協商。 |
集體協商的代表 | 1、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人數對等,每方至少3人,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2、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yè)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3、協商代表因變更、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guī)定產生新的代表。 |
(二)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相關考點 |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禁止 | 1、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應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代表本數以上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合同草案通過。
2、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終止條件出現,即終止。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雙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xù)訂要求。 |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 下列情形之一,可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緒。 |
(三)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相關考點 |
處理的主體 | 1、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商處理申請;
2、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進行協商處理。 |
處理的管轄 |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 |
處理的程序 | 1、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
2、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15日;
3、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按照以下程序:
(1)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2)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3)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4)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5)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
二、現在開始做
1、某企業(yè)與該企業(yè)工會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根據《集體合同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可以(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裁決
C、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D、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集體協商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2、根據《集體合同規(guī)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應。
A、20
B、30
C、45
D、60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集體協商。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