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六十七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 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ㄒ唬┌l(fā)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ㄈ┌l(fā)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九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ㄈ┕竟蓹嘟Y構的重大變化;
?。ㄋ模┕緜鶆論5闹卮笞兏?;
?。ㄎ澹┕緺I業(yè)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镜亩隆⒈O(jiān)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ㄆ撸┥鲜泄臼召彽挠嘘P方案;
?。ò耍﹪鴦赵鹤C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條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ㄒ唬┩ㄟ^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ǘ┡c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ㄈ┮宰约簽榻灰讓ο?,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ㄋ模┮云渌椒ú倏v證券交易價格。
第七十二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yè)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xié)會、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三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yè)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ㄒ唬┻`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四)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ㄎ澹槟踩蚪鹗杖?,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渌`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
第七十五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七十六條 國有企業(yè)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yè),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fā)現(xiàn)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購
第七十八條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xié)議收購的方式。
第七十九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條 依照前條規(guī)定所作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止扇说拿Q、住所;
?。ǘ┧钟械墓善钡拿Q、數(shù)量;
(三)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免除發(fā)出要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