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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來源:233網校 2006-06-23 14:27:00

  第八十二條 依照前條規(guī)定發(fā)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召徣说拿Q、住所; 
  (二)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ㄈ┍皇召彽纳鲜泄久Q; 
 ?。ㄋ模┦召從康模?nbsp;
 ?。ㄎ澹┦召徆煞莸脑敿毭Q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shù)額; 
 ?。┦召彽钠谙?、收購的價格; 
 ?。ㄆ撸┦召徦栀Y金額及資金保證; 
 ?。ò耍﹫笏蜕鲜泄臼召張蟾鏁鴷r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shù)占該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 
  收購人還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的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條 收購人在依照前條規(guī)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八十四條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五條 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 
  第八十六條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shù)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第八十七條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shù)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yè)形式。 
  第八十八條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九條 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xié)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以協(xié)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xié)議后,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xié)議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xié)議。 
  第九十條 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協(xié)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xié)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第九十一條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九十二條 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xié)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并將該公司撤銷的
屬于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九十三條 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九十四條 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九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 目的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十六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九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九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于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并逐步改善。證券交易所的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xù)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經會員。
   第九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
   第一百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任免。
   第一百零一條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ǘ┮蜻`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yè)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二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yè)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yè)人員。
   第一百零三條 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必須是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為其開戶的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投資者通過其開戶的證券公司買賣證券的,應當采用市價委托或者限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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